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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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内容
资本市场
本事务所在通过日本及海外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股票或债券)进行融资的领域,以国内外的政府、政府机关、事业公司、银行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关为主要客户,提供关于遵守证券公募或私募适用法律(证券和金融商品相关法律),时间安排、披露、合同等相关文件、尽职调查等总括性且专业性的建议。

在这个领域,针对案件各角度可能产生的问题,需要对复杂的证券和金融商品关联规定具有正确的知识和理解,而且需要与资本市场上的交易惯例进行协调,判断披露内容的合理性及是否需要披露,认购风险判断等关于资本市场案件的基于经验的建议。本事务所凭着事务所成立以来多年积累的这方面的丰富的实战经验,提供根据各个案件和实际状况的快速的法律服务从而受到国内外的高度评价。

并且,近来呈增多趋势的M&A案件中采用通过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结构的情形也日益增多,本事务所在资本市场领域的专有特长与本事务所在这些M&A案件上的建议方面发挥高度的相辅相成的作用,使我们能够实现优质的法律服务。

另外,在大规模的外国债券相关的企业重建方面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 本事务所参与的资本市场案件情况
本事务所曾办理的资本市场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 国际机构、外国政府和政府机关在日本的证券发行(股份发行、武士债发行、欧元债发售等)
• 外国企业在日本的证券发行(股份发行、武士债发行、欧元债发售等)
• 外国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 日本企业在国内及国外的证券发行(欧州市场、美国市场、瑞士市场上的债券发行,股票的全球发售、IPO
  等)
• 日本政府机关在国内及国外的证券发行(财投机关债、政府保证债等)
• 日本企业在外国证券交易所(纽约、伦敦、布鲁塞尔、新加坡等)的上市
• 日本的公社、政府企业等的民营化相关的股份出售及上市
  • 本事务所参与的中国企业相关的案件
本事务所在中国企业在日本的证券发行(股票发行)及在日本国内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案件中占有绝大份额。主要业绩有:
• 代理外国企业在东京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公募等。在日本证券市场的鼎盛期(即20世纪80年代),于东京证券
  交易所外国部上市的外国企业中,经本事务所代理而上市的企业约占40%;
• 关于中国公司在日本上市方面,本事务所于1997年作为两家中国公司在日本的法律顾问参与了其在东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 最近代理中国的保险公司、汽车公司等大型企业参与了其在日本进行的非上市公开募集(POWL)案件。
• 参与了至今为止中国大陆企业在日本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案件。